技術標準要點
8.1.8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據工程要求確定其設置樓層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驗收常見問題:
消防水泵房未設置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設計人員未在圖紙中表達防水淹的具體做法,如圖1,或圖紙中有表達,施工單位未按圖紙施工,漏做防水門檻,如圖2,。
圖1 圖紙未表達防水淹措施圖2 未設置防水淹措施分析規范明確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此條為強制性規定,應充分引起重視。設計圖紙應明確表達,如圖3,整改后,增加防水淹門檻,如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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