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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一:消防維保工作細節
咨詢:消防維保工作細節
領導,您好!維保項目上消防主機、消防水泵房等不在維保區域,但是消防終端設備在維保區域,季度維保要求有主機聯動測試,有些地方主機操作困難,不好協商,請問要求測試時,維保報告怎么體現?麻煩領導答疑解惑!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對于不在維保區域內的重要消防設施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機等,可不進行測試。
但執業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在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時,應明確重要消防設施例如消防水泵、消防主機的維保內容不在合同范圍內;
二是在出具月度及季度維保報告時,對不在合同范圍內的重要消防設施要標記“不在合同范圍內”。
咨詢二:關于消防維保工作的一些疑問 咨詢:關于消防維保工作的一些疑問 1、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設施部分,不涉及建筑防火,維保報告是否需要體現建筑防火的問題; 2、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是否只針對場所現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如前期施工原因,該設而未設的,是否需要在報告體現; 3、若維保入場之前,項目本身設施就存在問題,而委托單位不整改,由此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責任如何劃分; 4、維保過程中,需要由委托單位提供材料或其他工作前提條件的,但委托單位沒能提供相應條件,導致消防設施不能正常工作,責任如何劃分。 上述3、4條通過合同明確責任的方式,作為維保單位是否可以免責?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1.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規范》(DB11/T3035-2023)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報告不體現建筑防火及該場所應設未設消防設施的相關內容。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三)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因此,保持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是單位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因此,技術服務機構僅針對委托的消防設施的服務質量負責。 咨詢三:消防維保委托方設備故障維修該由誰維修? 咨詢:消防維保委托方設備故障維修該由誰維修? 消防維保服務機構,受委托為甲方消防設施設備進行年度維保服務,甲方消防設備出現故障是否必須由消防維保服務機構在職人員負責維修處置?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第十六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三)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是單位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因此甲方消防設備出現故障不是必須由技術服務機構的在職人員負責維修。 咨詢四:消防維保月、季、半、年檢順序是否可以打亂? 咨詢:消防維保月、季、半、年檢順序是否可以打亂? 關于《北京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系統》維保使用過程中,月檢、季檢、半年檢、年檢,是否可以不按:月月季月月半月月季月月年的順序進行維保,有時進場,甲方讓全面檢查,可能會發季檢,有時消電檢做聯動測試,維保年檢就讓一起做了問題:月、季、半、年檢順序是否可以打亂?是否是一年做夠2個季檢、一個半年檢、一個年檢、其余月檢就可以么?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順序可以打亂,但必須保證3個月內有一次季檢,6個月內有一次半年檢,12個月內有一次年檢。 咨詢五:是否屬于“不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咨詢:是否屬于“不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和《消防法》都規定了要“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按此要求,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維保肯定要做聯動功能測試的;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維護保養》附表2《消防技術服務項目表》設計了是否委托某項消防設施的聯動功能測試選項;比如某單位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消防維保合同中委托單點功能性測試,不委托聯動功能測試,維保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不開展聯動功能測試,是否屬于“不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因此,單位應該對設置的消防設施進行聯動聯動測試是其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因此,單位不委托聯動測試,維保單位不進行聯動測試,是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維保單位不屬于未按標準進行執業。
一、維保范圍拎不清?合同和報告得寫明白
不少維保師傅剛接項目時,最頭疼的就是“哪些該干,哪些不該干”。尤其是遇到消防主機、水泵房不在維保區域,但終端設備在范圍內的情況,季度測試時就犯難了——主機聯動測試做不了,報告咋體現才合規?
其實這事兒有明確說法:不在維保合同里的重要設施,比如消防主機、水泵,壓根不用測試。但有兩個關鍵點得記牢:
一是簽合同的時候,得把這些“不含在內”的設施列清楚。比如某項目消防主機歸物業自己管,維保合同里就得寫明“本項目維保范圍不含消防主機及水泵房設施”,免得后期扯皮。
二是寫維保報告時,對這些不在范圍內的設施,得明確標出來“不在合同范圍內”。比如季度報告里涉及聯動測試,就可以寫“因消防主機不在維保范圍,本次未進行主機聯動測試(該設施不在合同范圍內)”,這樣既符合規定,也讓委托方一目了然。
曾經有個維保隊沒注意這點,合同里沒寫清水泵房是否包含在內,季度測試時沒測水泵,結果甲方拿著報告說“你們漏測了”,最后鬧到消防部門才厘清責任。所以說,合同和報告里的“不含項”千萬不能馬虎。
二、維保報告里該寫啥?這些“額外內容”不用加
不少新手師傅寫維保報告時,總想著“寫得越全越好”,結果反而畫蛇添足。其實哪些該寫、哪些不該寫,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建筑防火的問題不用寫進維保報告。比如發現疏散通道寬度不夠,或者防火墻有破損,這些屬于建筑本身的防火問題,不歸消防設施維保管。維保報告只需要聚焦在消防設施上,比如滅火器壓力夠不夠、煙感靈敏度如何,別把建筑結構、防火分區這些內容加進去,不然既不符合規范,也會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其次,“該設而未設”的設施也不用在報告里體現。比如某商場按規定該裝噴淋系統,但因為前期施工漏裝了,維保師傅發現后不用在報告里寫“本場所缺少噴淋系統”。因為維保的職責是維護好現有的設施,至于該有卻沒有的,那是甲方單位的責任,跟維保服務沒關系。
舉個例子,有個維保隊在寫字樓做維保,發現某樓層按面積該裝4個煙感,實際只裝了2個。他們在報告里特意寫了“煙感數量不足”,結果甲方反過來問“你們能幫忙補上嗎?”最后不僅沒落下好,還多了一堆麻煩。其實這種情況,報告里只需要寫清楚“現有2個煙感工作正常”就行,至于數量夠不夠,那是甲方該操心的事。
三、責任劃分是大事,這些“鍋”不能背
維保過程中最容易出糾紛的,就是責任劃分問題。尤其是遇到設施本身有問題,或者甲方不配合導致工作沒法開展的情況,得搞清楚誰該擔責。
先說說入場前就有的問題。比如剛接一個項目,發現消防報警系統一直誤報,查下來是施工時線路接錯了,甲方又不愿意花錢整改。
再說說甲方不提供必要條件的情況。比如維保需要測試噴淋系統,得甲方關掉部分區域的水閥,但甲方以“影響營業”為由不配合,導致測試沒法做。
有人可能會問,簽合同的時候把這些責任寫清楚,是不是就能完全免責?可以明確地說,只要合同里寫清楚“因甲方原因導致設施無法正常維護或存在原有故障未整改的,維保單位不承擔責任”,并且實際工作中做好記錄,讓甲方確認,就能有效規避風險。
不少項目上,甲方會臨時要求“先做個全面檢查”,這時候維保師傅就犯嘀咕:月檢、季檢、半年檢、年檢的順序能不能打亂?是不是必須按月月季月的順序來?
其實順序是可以靈活調整的。比如甲方說“這個月正好有空,你們把季度檢和月檢一起做了吧”,這完全沒問題。
比如某項目1月份做了月檢,2月份甲方說“3月份要搞活動,提前把季檢做了吧”,那就可以2月份做季檢,3月份再做月檢,這不算違規。但要是到了4月份,前3個月里一次季檢都沒做,那就不符合要求了。
這里有個小提醒:每次檢查后,系統錄入的時間要和實際檢查時間一致,別為了湊順序瞎改時間,不然消防部門查的時候會出問題。
五、聯動測試可以不做嗎?看合同,更看責任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測試,是不少維保項目的“老大難”——做吧,可能影響甲方正常運營;不做吧,又怕不符合規范。那到底能不能不做聯動測試?
這得看兩點:一是合同約定,二是法定職責。
從合同來說,如果甲方在合同里明確寫了“只委托單點功能測試,不委托聯動測試”,那維保單位按合同辦事,不做聯動測試不算違規。因為維保服務是按委托來的,甲方沒委托的內容,自然不用做。
但從責任來說,做不做聯動測試的“鍋”,得甲方自己背。因為《消防法》里明確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是甲方單位的法定職責,聯動測試本身就是保證設施有效的重要環節。如果甲方因為怕麻煩不委托做聯動測試,導致設施出了問題,責任在甲方,不在維保單位。
舉個例子,某酒店在維保合同里約定“不做聯動測試”,結果某天發生火災,煙感報警后噴淋沒啟動,查下來是聯動程序有問題。這種情況下,維保單位因為按合同完成了單點測試,不用擔責;而酒店因為沒做聯動測試,沒履行好法定職責,就得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有個細節要注意:如果合同里沒提聯動測試的事,維保單位更好
主動跟甲方確認。要是甲方說“不用做”,更好
讓他們寫個書面說明,免得后期耍賴說“你們沒提醒”。
六、設備壞了誰來修?不一定非得維保隊上手
維保過程中遇到設備故障,甲方常問:“你們是不是必須負責修?”其實不是的。
《消防法》里說,甲方單位有責任保證設備完好,而維保單位只對“服務質量”負責。也就是說,設備壞了,不一定非得維保單位的人來修。甲方可以自己找廠家修,也可以找其他隊伍修,只要最后設備能正常工作就行。
比如某項目的消防水泵壞了,維保單位檢查后發現是電機燒了,甲方說“我們聯系水泵廠家來修更方便”,這完全沒問題。維保單位只需要在報告里寫清楚“水泵電機故障,甲方已聯系廠家維修”,并跟蹤確認修好后的狀態就行,不用非得自己上手修。
但要是維保單位在維護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設備壞了,那就得自己負責修。比如某維保師傅測試煙感時,不小心把線路接反燒了模塊,這種情況下,維保單位就得承擔維修責任,不能推給甲方。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合同里約定了“故障維修包含在維保范圍內”,那不管是誰的原因導致的故障(除非是甲方人為損壞),維保單位都得負責修。所以簽合同的時候,得把“故障維修是否包含在內”寫清楚,免得后期扯皮。
七、總結幾句實在話
消防維保這活兒,看似是跟設備打交道,其實更多是跟“規矩”打交道——合同要寫清,報告要寫實,責任要分清。總結下來,有這么幾個關鍵點:
范圍要明確:合同里寫清哪些干、哪些不干,報告里標清哪些不在范圍內,少給自己找麻煩。
報告別多寫:建筑防火、缺啥設施這些不用寫,聚焦現有設施的狀態就行。
責任要劃清:入場前的問題、甲方不配合導致的問題,一定要讓甲方確認,白紙黑字才靠譜。
周期別搞錯:月檢、季檢的次數和周期不能少,順序可以靈活但時間要真實。
合同是依據:聯動測試做不做、設備誰來修,按合同來就行,別被甲方的“想當然”綁架。
說到底,消防維保既是技術活,也是良心活。把該做的做好,把該說的說明白,既對得起自己的工作,也對得起肩上的責任。畢竟,消防設施能不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關系到的可是人命和財產安全,半點馬虎不得。
要是你在實際工作中還遇到過其他棘手問題,歡迎在評論區聊聊,大家一起想辦法,把活兒干得更順、更規范。